託運條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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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

此託運條款適用於託運人委託急速遞(以下簡稱運送人),辦理托運時適用,託運人同意以下各條款之約定。

第二條
託運人於託運物品時應詳實填寫於託運單內,運送人對託運物品有疑義或地址不明時,運送人可檢驗其運送物品。
託運單如有填寫不實者,運送人不負任何運送損害賠償責任。
本公司不提供非法物品、危險物品、活體、骨灰等物品託運,若因託運引起的法律及安全相關問題,託運人應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及風險,與本公司無關。

第三條
若有以下情形,本公司可拒絕運送。

1..不符合本託運條款規定之委託。
2.不確實填寫託運單或未詳細填寫完全。
3.未妥善包裝者。
4.託運人要求額外的負擔。
5.文件違反相關法令者。
6.槍砲彈藥刀械纇之危險及其他違禁品。
7.現金、票據、股票等有價證卷或珠寶、骨董、藝術品、貴金屬等超過價值兩萬元之貴重物品。
8.信用卡、提款卡、標單或類似物品。
9.骨灰、牌位、佛像等。
10.煙火、瓦斯等易燃揮發及腐蝕性物品。
11.毒品及其他有毒性物品。
12.危險性或有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等物品。
13.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運送之物品。
14.託運價格超過新台幣兩萬元者。

第四條
於運送品質的前提下,託運人同意運送人將所受理的物品交由其他運送業者運送,但仍需符合本條款之所有規定。

第五條

因天災、極端天氣狀況、道路壅塞或損毀、運送車輛故障或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物品無法準時到件,本公司無法退費或做出相關的賠償

第六條
運送人交付給領件人後,運送人的責任消滅。

第七條
本公司責任賠償限度為新台幣兩萬元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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